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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蒋瑞雪 杨浩 张冰荷 赵奕奕

预计预览时间:13分钟


前言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经济社会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开启了低碳新时代,正在带动整个社会的巨大热情,并成为社会转型的巨大动力。稼轩能源中心广泛关注国家双碳政策、司法实务及行业动态,并建立碳中和研究专栏,定期发布《双碳半月谈》和能源领域专业文章。本期为2022年第4期( 20220501—20220515)“双碳”半月谈。


一、稼轩律师

近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能源中心、稼轩(榆林)律师事务所联合编写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司法诉讼数据分析报告公开发布
报告以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为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类案研究方法总结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并结合律师工作经验提出风险防控建议深入探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在项目承接建设收益等环节的法律问题获得业内一致好评
报告认为,近三年来,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诉讼案由以民事案件居多。纠纷类型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次之,纠纷起因具有光伏行业特性如屋顶光伏发电设备质量问题项目审批手续屋顶使用权租赁期限和使用期限等
目前,稼轩(榆林)律师事务所正在编制风电项目司法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不日公布
二、案例点评


1. 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0)粤0114民初2940号 ]


【争议焦点】

微碳公司是广碳交易中心的会员,一直依据广碳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完成广东碳排放权配额的交易。微碳公司与通明公司签订《广东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碳配额转让划拨至通明公司账户的时间是2018年6月28日,转让款支付时间与方式是2018年7月31日前转入广碳交易中心账户。合同签订后,通明公司向微碳公司支付了50000元保证金,广碳交易中心根据该合同及微碳公司、通明公司的要求,在其交易系统完成碳排放权配额的转让划拨并出具交易凭证。事后,通明公司没有按约定付清价款,微碳公司多次同广碳交易中心及通明公司协商结算或退还碳排放权配额,至今仍有84000吨碳排放权配额未付款或退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通明公司没有向微碳公司支付涉案碳排放配额转让款的情形下,广碳交易中心完成碳排放权配额的转让划拨,是否因此负有向微碳公司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广碳交易中心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划拨碳排放配额和资金属于中立的角色除非出现重大过失或者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况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微碳公司与通明公司的转让合同约定,划拨碳配额至通明公司账户后,通明公司支付剩余的尾款及利息,说明微碳公司是在没有收到尾款的情况下将碳排放配额划拨至通明公司,属于甘冒风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法院认为作为专业从事碳排放配额投资业务的商事主体,微碳公司对于碳排放配额转让款项远期交付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明知的。微碳公司甘冒风险,自愿放弃广碳交易中心既有交易规则的保障,广碳交易中心是根据微碳公司的指示将涉案碳排放配额划拨给通明公司,微碳公司却要求广碳交易中心对通明公司未支付转让款承担赔偿责任,有违诚信。因此,广碳交易中心负有向微碳公司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转让方可提前核查受让方资产情况,筛选履约能力较强的受让人。也可根据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性质,要求受让方先行支付价款,再划拨碳交易配额。或者要求受让方提供担保,以此降低风险。

2. 秦岭、中民常青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93民初768号 ]


【争议焦点】

2019年12月24日,秦岭(买方)在四川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内分两笔买入产品代码为000163的“滇水电02”,上述标的物卖方为中民常青公司。当日,双方签订《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合作协议》,约定秦岭购买并代持中民常青公司的碳排放标的物(代码000163,滇水电02,价格为15元/吨,数量合计166,167吨),中民常青公司按月向秦岭发放收益,1年委托期限内支付年化收益率50%的收益并在委托期限届满前实现碳排放标的物中和,如不能履行该义务,则在到期满3日内返还2,492,505元,收回上述碳排放标的物。因中民常青公司未履行协议,被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合作协议是确定双方投资关系的基础性文件,因投资发生的争议,司法诉讼的案由为合同纠纷。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原理,《民法典》与《民法总则》《合同法》一脉相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争议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9年,因此效力认定依据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认为,该合同“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三、实务研讨


购买碳排放权对方是否可以不开发票?


问题:我公司去年从线下购买碳排放权能取得发票,现在碳排放权交易方式由交易所的线下改为线上,但改为线上之后不给开具发票了,只给碳排放权交易单,可以吗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碳排放权应属于无形资产项下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碳排放权的单位应给您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碳交易网


四、项目咨讯



1. 日前,陕西环保集团陕西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正式揭牌。陕西碳排放权服务中心由陕西环保集团联合清华碳中和技术与绿色金融协同创新实验室及西安隆基新能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通过清华碳中和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整合资源、产业、技术、资金等各方面的优势,打造环保集团碳中和服务板块。将依托环保集团自身环保咨询服务优势,开展控排企业、工业园区碳配额核算、碳监测、碳排放数据管理、碳中和实施方案等节能减排降碳咨询服务,为控排企业碳资产配置、资产定价、政策咨询及技术支持等碳交易经纪服务、碳资产托管服务,提供绿色低碳产业基金、碳资产抵押、质押融资、碳排放配额回购、碳资产远期合约等碳金融及衍生品综合服务,结合集团自有生物质能、光伏项目积极开展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的开发和储备,同时依托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资源,联合为陕西省控排企业提供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开展清洁能源及绿色节能降碳工程技术的开发运用和示范推广。


2. 近日,全国首单湿地碳汇生态价值保险在宁波前湾新区试点落地,为前湾新区杭州湾湿地提供碳汇损失风险保障。据了解,这是中国太保践行ESG理念,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一次新探索,该项目解决了湿地碳汇价值的初步确认,填补了国内湿地碳汇价值保险的空白。


3. 近日,“2022中国港口和船舶空气气候协同控制研讨会”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彭传圣表示,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是减少靠泊期间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最有效措施,国际领先港口要求符合条件的船舶靠港必须使用岸电。这类强制性措施极大地提升了岸电使用率,无论船公司还是港口统计的靠港船舶,在港口的岸电使用率均可超过80%。《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的,则按最高处罚额度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金额高达50万元。


4. 全国碳市场4月成交量大幅增加,主要为大宗协议交易大幅增加,挂牌协议交易下滑明显,CEA价格微涨。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总成交量1,450,528 吨,总成交额82,595,802.50 元。挂牌协议交易月成交量45,435 吨,月成交额2,685,895.00 元,最高成交价60.00 元/吨,最低成交价58.00 元/吨,4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58.80 元/吨,较3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涨0.43%。大宗协议交易月成交量1,405,093 吨,月成交额79,909,907.50 元。截至4 月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190,481,511 吨,累计成交额8,291,074,810.02 元。


5. 日前,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碳中心”)获批设立,拟注册在三亚市。目前筹建团队正在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预计今年下半年开业运营。海碳中心成立后,“蓝碳”一词也将被更多人熟知。蓝碳,即蓝色碳汇,是指利用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海碳中心将成为中国第一个以国际化为主要特征的碳市场和国内外碳市场的交汇连接点。此外,设立海碳中心将促进蓝碳产品的市场化交易,推动海南的蓝碳方法学成为国际公认标准,争取纳入国际海洋治理体系。


6. 截至5月5日,以“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市场”为检索内容,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要求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网披露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碳配额清缴情况,但超过百家企业未完成全国碳市场履约,内蒙古、山东、河南、黑龙江等省份均有超过10家企业未完成履约,对于未按时履约的企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对其作出处罚。


7. 5月13日,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长三角氢能科技研究院、中国氢能联盟研究院共同主办的“碳+能源:碳定价背景下氢气生产成本”研讨会以线上形式举办。上海环交所副总经理宾晖表示上海环交所近年来积极从碳排放的角度开展氢能业务,相继参与了国内氢能领域相关标准制定,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也将积极探索碳交易与氢能产业的融合,推动碳氢协同发展。


8. 中国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MPI)院长李新创在新加坡铁矿石论坛(SIOF)上获悉,中国钢铁行业全面纳入碳排放交易市场或等到2025年。根据此前的计划,中国钢铁行业的碳交易市场全面开放预计最早在今年开始。


五、绿色金融


1. 人民银行4月召开了2022年研究工作电视会议。在会议中,人民银行指出要以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为主线,继续深化转型金融研究,实现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有序有效衔接,形成可操作性的政策举措。截止目前,六大国有银行已经全部披露了2021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ESG)报告,披露了企业在绿色金融等方面的数据和进展。按照银保监会的绿色信贷统计口径,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绿色服务产业、采用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的境外项目、绿色贸易融资、绿色消费融资。


2. 人民银行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超过13万亿元,同比增长24.6%,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2.3个百分点,规模位居世界第一;绿色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超过1.2万亿元,跻身世界前列。


3. 5月11日,兴业银行香港分行在国际资本市场成功完成3年期6.5亿美元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主题绿色债券的簿记和定价,发行票息3.25%,认购倍数为5.23倍。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和管理均在《兴业银行绿色债券框架》下进行,专项聚焦于“可再生能源”和“低碳及低排放交通”类别的优质绿色项目。符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绿色债券原则》,在取得Sustainalytics(全球领先ESG评级及研究公司)第二方认证意见的基础上,同步聘请香港品质保证局 (“HKQAA”) 出具第二方意见,确保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和管理方式严格符合《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和绿色债券国际公允标准。


4.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招商银行已于2022年5月11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22年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人民币50亿元,全部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2.65%。公开资料显示,该期债券是招商银行境内发行的首单绿色金融债券,也是全国范围内商业银行首次发行乡村振兴主题的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县域范围内有助于强化支持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的绿色产业项目,特别是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类项目。

六、政策新规


1. 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增加1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额度,专门用于支持煤炭开发使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


2. 5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引导非化石能源消费和分布式能源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3. 5月6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十四五”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计划》。


4. 5月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


5. 5月9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6. 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


7. 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绿色技术,发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智能化制造、精益化管理,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实现降本增效。


8. 5月11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9. 5月11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


10. 5月5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1. 5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提出:加快氢能商用化产业化进程。


12. 5月9日,福建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做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工作的实施方案》。


13. 5月10日,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嘉兴港区氢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14. 5月11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甘肃省节能降碳重点领域能效先进和落后清单(第二批)的公示》。


15. 5月16日,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公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16. 5月16日,陕西省教育厅开展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教学资源建设和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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